新浪傳媒訊:2014年1月2日新浪傳媒論壇第十期召開,本次論壇以“準則與尺度——2013年媒體案件報道的是非之辯”為主題,以下是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郭鎮之教授的發言實錄:
  郭鎮之:我講三點意見:第一點是,現在的情況變了,特別是隨著微博、微信的興起,現在新聞傳播和報道的順序發生了一些變化。第二,由於大量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特別是非專業媒體的新聞從業者或者說“業餘記者”加入新聞報道活動,新聞專業職責該怎麼堅持?第三,新聞報道規則的改革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是某一方面做好了就可以解決問題的。
  第一,我印象特別深的是,前些時候在傳媒大學召開的一個互聯網法治高層論壇上,當時魏永徵老師提到了薄案、李案,就講到兩案報道方式的改變。之前陳絢老師的博士生做過一個梳理,就是這些年政策法規方面的發展變化。我們知道,一直到現在,像新浪網這些門戶網站仍然沒有新聞採編權;但是,隨著新媒介技術的發展,現在一些規定實際上已經突破了。規定是,只有省級以上主流新聞媒體的報道才可以作為網站的新聞來源。但是這次濟南中院關於薄案審理的微博報道得到了上上下下的廣泛認可,得到社會的認可。而濟南中院是屬於哪一個新聞媒體,又屬於哪一個級別的呢?總而言之,這個規定是打破了。另外,魏老師也說到李案,本來我們按照官方的設想,新聞報道的順序應該是從主流媒體到網站,再到一些微博,但是現在的順序正好倒過來了。首先是個人(如李案中律師)的微博曝出一些信息,然後再傳到網站,最後才是主流媒體跟進報道。他說整個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覺得這確實是2013年一個特別集中的現象。應該說實踐上已經有所突破,但是現在咱們的規定,國家的政策、法律、規則還沒有變化,應該考慮到這種變化的情況,一些規制應該也相應做一些調整。這是第一點意見。
  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隨著一些沒有經過訓練的,包括法律訓練和新聞訓練的記者,還有一些新聞爆料人、業餘記者,他們進入到和法律相關的新聞報道領域的時候,經常會發生一些問題。剛纔劉剛做出了很好的、很生動的案例說明。我為了今天下午這個會,上午還查了一下網上,看有沒有什麼最新的消息,我看到一個故事,四川南充有一家三口,12月26日夜裡煤氣中毒,都死了。有一個儀隴新聞網在新浪和騰訊官微的管理員陳某,就發了一個微博,說“聖誕節晚發生命案”。很顯然,26號已經不是聖誕節了,一般來講24日晚到25日是聖誕日。他突出了一個節日,然後又說發生命案,三條生命沒了,顯然就是為了吸引眼球。到了27日凌晨,警方就對他做了處理,把他拘留了,說經查與事實不符,擾亂公共秩序。實際上也沒有拘留滿三天,關了,沒有到三天,他說他有事,就放他回去了。後來他覺得很冤枉。他說,他覺得只要有人死了就是命案,但是按照司法部門的解釋,“命案”是指殺人案件等非正常死亡,意外事故不歸在這裡頭。這裡,一個是他的文化素養和理解的問題,第二,確實有商業化需要吸引眼球的考慮動機在裡邊。總體而言,現在新的年輕一代的記者和準記者們,確實還需要新聞專業素養方面的培養和訓練,這是第二點意見。
  12月31號的時候,在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召開了一個關於2013年十大法治事例的專家評選會,當時舉出一些案例,比如陳永洲案,其實這個問題挺複雜的,如果真是像傳媒上報道的那種情況,裡面涉及的就不是一方面的缺點和問題了,很多方面都值得考慮,比如作為記者,首先,陳永洲收受賄賂,這顯然是腐敗行為;其次,他沒有經過調查就把事情披露出去,也不符合新聞專業的要求。作為記者個人來講有這些問題。第二,《新快報》的管理層對新聞報道的批准是不是也有問題?是失察還是共同腐敗的問題?另外,他們當時作出的一些姿態有沒有根據,或者是為了吸引眼球,或者有什麼樣的一些動機,符合不符合專業性的要求,這些都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還有,作為當事的兩個公司,它們的糾紛裡頭,有沒有非正當商業競爭的法律問題?是什麼樣的問題?包括司法部門選擇性地辦案,執法中的程序,也可能有背後的問題,等等。
  我特別想提出的一點是,中央電視臺在當時案件還沒有經過審理或者說還沒有作出一審判決,也就是塵埃遠未落定的情況下,就匆匆忙忙報道了陳永洲案,做了有罪推定。而且,視頻沒有經過規定處理,陳穿著囚衣,剃著光頭,是不是有違法的問題?是否屬於媒體審判?當然,我們也知道,中央電視臺做出這種報道,可能不是中央電視臺自己能夠決定的,而可能會有更高層的決策,這裡頭是不是又涉及行政干預新聞報道的問題?總而言之,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案例。
  從新形勢下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素養提高的需要,我們可以轉到第三個問題。實際上,任何改革,任何變化,都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立法、執法、司法,從守法、維權和監督各個角度,其實都需要整個社會做通盤的考慮。作為新聞媒體來講,除了守法之外,還要有道德倫理方面的要求。所以,我非常贊賞今天新浪組織的這場討論,以及提出的關於案件報道規範的承諾,我覺得這屬於職業倫理的範疇。新浪的倡議為新媒介機構作出了表率。但是,除了倫理以外,還應該有國家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變化,以及整個社會在法律規範和道德層面展開的公開討論。
  主持人:剛纔郭教授談的是媒體案件報道的專業規範問題,我們知道,法制報道屬於少有的幾個專業領域的報道,那麼由於我們的傳統媒體一直沒有完成報道規範化的歷史任務,我們又匆匆進入了新媒體時代,這樣出現了很多媒體報道失範失當的表現,作為法制報道是最需要專業的一個領域,偏偏在這個方面經常表現得不專業。
(編輯:SN0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k33jkvvx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